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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微课堂】第二期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及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时间:2024-01-04 17:43:00  来源:未知  作者:淮阴纪委

课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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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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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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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常见问题答

什么是逐级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摘自《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张某因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答复不满,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武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信息。经查,张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8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认定张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4年至2021年,安庆市怀宁县居民张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向各级纪委监委投递多名党员干部贪污受贿虚假材料。怀宁县纪委监委经核查,证实其举报不实,并多次向其反馈核查结果,告知诬告陷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某不听劝阻,仍继续恶意举报。

经报安庆市纪委监委批准,怀宁县纪委监委将张某某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3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批准逮捕。2023年2月,怀宁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2022年5月,濮阳市文联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某方自认为会被提拔到某单位任正县级职务,听说某正县级领导干部对他任职可能会有不利影响,便虚构该同志违反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贿赂等问题,编造举报材料,以“王尊安”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王某方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1月,王某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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