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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处分生效时间的不同对当事人的影响
时间:2021-12-15 09:01:00  来源: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  作者:王聪,郑俊等

       在监委的监督执法理念中,监察人员应该始终秉持着同错同罚的理念,该理念与同罪同罚均渊源于人们的平等意识和正义观念,都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在记大过处分中,处分生效时间的不同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和后果,这种情况一直在监督执法现实中存在。为了直观和形象地表述该问题,本文通过时间轴的方式来阐述记大过处分因生效时间的不同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同影响。


一、记大过处分的基本知识


(一)政纪处分[1]和政务处分概念的区分


政纪处分,是指任免机关、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公务员承担纪律责任的形式。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监察法》出台以后,政务处分特指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而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称为政纪处分。实务中认为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存在以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两者的相同点包括处分依据基本相同;处分种类相同;处分实施后果相同;处分适用规则相同。


不同点包括处分主体不同、对象不同、处分实施程序、处分救济途径不同。(不服政务处分可以向监察机关提请复审复核,不服政纪处分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复核申诉)


随着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是否需要予以区分也引发讨论,即在政务处分之外,是否应有政纪处分的概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而对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由此可见,两种处分在期满解除程序上也存在不同,政务处分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而政纪处分处分期满需要按程序解除。但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确立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程序,此时无论是政务处分还是政纪处分都实行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制度。


根据以上论述,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的相同点越来越多,因此政务处分之外是否还应有政纪处分需要从法律中寻找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主要规范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同时明确本法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反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维持目前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格局。


这也与《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保持体系上的统一。


(二)法律法规对记大过处分的规定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六十四条规定记大过的处分期为18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规定记大过的处分期为18个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作出规定,均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申1:处分期和影响期的区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均将政务处分的处分时间规定为“处分的期间”,因此,实务中将政务处分的处分期间称为处分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每种党纪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作出明确规定,如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因此,实务中将上述期限称为党纪处分影响期。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实务中将这里的“一年”和“二年”称为留党察看处分期。


引申2:现阶段相关党内法规对处分期和影响期的概念存在融合的倾向,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公务员,不得晋升职级。


这里的处分不仅包括政务处分,还包括党纪处分。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里将党纪政务处分都称作影响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中也规定,对近年来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梳理,积极稳妥使用影响期满、表现突出的干部。


二、处分生效时间不同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同影响


下面笔者试着比较记大过因处分生效时间的不同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同影响。


(一)记大过对年度考核的不同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相关案例: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郑某某在负责城镇低保工作中,因未按职责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定期核查、分类复核工作,导致民政部门继续向该辖区内的多名已故人员发放低保金,造成损失共计10万余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4月,郑某某受到记大过处分。


通过上面的时间轴我们可以看出,郑某某记大过在2018年4月生效,2019年10月其记大过处分期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2],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3]。


如果郑某某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记大过处分自动解除。郑某某的2018年度考核在记大过处分期内,2019年度考核记大过处分已自动解除,因此记大过处分生效时间在上半年的话,只对当事人郑某某2018年度考核产生影响(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如果郑某某记大过处分是在2018年9月生效,2020年3月处分期限届满,此时2018年度考核和2019年度考核均在记大过处分期内。因此,如果记大过处分在下半年生效,则对当事人郑某某2018年度考核和2019年度考核均产生影响(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之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奖金挂钩,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实务中,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下,不但不能核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与考核挂钩的奖金都不能核发。


(二)记大过对任职年限的不同影响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质意义,2018年4月生效的记大过处分,因只有一年的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当事人只有一年没有计入其任职年限。


如记大过处分是在2018年9月生效,当事人有两年的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当事人即有两年没有计入任职年限。


(三)记大过对级别晋升的不同影响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也有类似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记大过处分上半年生效的,只有一年考核结果不是称职以上;而记大过处分下半年生效的,则有二年考核结果不是称职以上。因此下半年生效的记大过处分比上半年生效的记大过处分需要多花费一年的时间来达到级别晋升的条件。


(四)记大过处分对工资的不同影响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一条第二项提到,公务员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记大过处分在2018年4月生效,自动解除处分的时间是在2019年10月,如果符合工资晋升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就可以晋升工资。


如记大过处分在2018年9月生效,自动解除处分的时间是在2020年3月。此时当事人需到2021年1月1日才可以晋升工资。


引申:其他政务处分时间的不同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记过、降级、撤职都是整年的处分期,所以处分生效时间的不同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按照上述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优秀等次,对当事人的年度考核和考核年限也不会产生影响。即便立案和处分不是同一年作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应按规定给当事人补定等次,因而也不会造成影响。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立案与处分跨年度的年度考核问题


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立案和处分跨年度的,立案当年的考核结果“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处分决定作出后,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而且除受到警告处分以外,都不能补定等次。因此,立案和处分跨年度的,将比立案和处分同年度多出一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的考核年度。


引申:党纪立案和处分跨年度年度考核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党纪立案和处分跨年度的,也会造成年度考核结果受到影响的期限多出一年。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虽没有规定受到警告处分可以补定等次,但政务警告和党内警告的年度考核结果同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为了防止处分不平衡,笔者认为党内警告立案和处分跨年度的,也应该补定等次。


(二)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的问题


虽然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跟记大过的处分期一致。但严重警告处分不会因为处分时间的不同对受处分党员造成不同的影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因此严重警告处分只会对当年的年度考核造成影响,对其他年份的年度考核不会造成影响。


如违纪党员甲在2018年4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党员乙在2018年9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甲到2019年10月处分影响期届满,乙到2020年3月处分影响期届满,但是甲乙两人的严重警告处分只会对当年的年度考核(2018年度考核)造成影响。


记大过处分生效时间的不同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立案和处分是否跨年度也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错不同罚。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前,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并且,在实务中,一方面,在党纪政务处分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上述问题保持警惕,保证将纪律处分决定全面及时、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在今后制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时候加以关注。[4]




[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和处分,但处分种类繁多,脱离所处语境,“处分”一词就会出现指代不明的情况,本文为表述方便,表述为政纪处分。


[2]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发现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实施任何性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没有发现受处分人在受处分之前有任何性质的违法行为。参见彭阳春:《解除处分若干问题研析》,载《中国监察》2012年第2期。


“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作为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要件由谁来证明?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规定,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同时为了压实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笔者觉得可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是否再发生违法行为及处分期间的表现出具证明,但不需要提出解除政务处分的申请。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出类似规定,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4] 2020年12月28日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已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修改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根据新规定可以达到同错同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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