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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崖式降级”并非“降级”
时间:2022-08-17 15:24:00  来源:《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  作者:王聪、郑俊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某光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此后,各类媒体上与“断崖式降级”相关的新闻不断出现。


一方面“断崖式降级”形象地表现了党纪政务处分的严厉性、震撼性,突出所要传递信息的焦点与重点;另一方面有些文章将“断崖式降级”直接解读成是一种“降级”处分,产生了错误的导向作用,需要予以澄清。


本文从相关定义出发,对易混淆的“降职、降级、撤职”等概念进行辨析,以明晰适用情形和影响范围,便于实际运用。


一、“断崖式降级”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定义


“断崖式降级”常指曾身居高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非正常”解职,大跨度降级,是撤职的形象称呼。


(二)“断崖式降级”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断崖式降级”是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一环,是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震慑手段,也是“四转三”的主要处分载体。“断崖式降级”实质是政务撤职处分。如果被处分人已经退休,则应降低退休待遇。


实行“断崖式降级”处分的案件往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应予严惩的适用第三种形态[1]处理的案件或某些“四转三”案件,行为人通常都具有主动投案、能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部分问题组织之前不掌握、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等可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2]。


2016年1月,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罗东川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指出: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调整。


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是按照党纪党规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的,体现了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是“四种形态”的一种处置方式,即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


(三)“断崖式降级”的特征


那什么撤职处分才能称得上是“断崖式降级”呢?笔者认为,“断崖式降级”是撤职处分的严重形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衡量,一是被处分人原先的领导职务级别得有一定的“耀眼度”,一般应是厅局级及以上;二是被降低的职级具有相当的“震撼性”,否则何来“断崖”之说?


如果只降一级,那是撤职本身应有之义,远称不上“断崖”。如果是处级领导,降为科员,在市级层面也可称为“断崖式降级”。科级领导的撤职处分就难以被称为“断崖式降级”了。


(四)“断崖式降级”的后果


“必痛惩始能畏志、以仁心彰显大爱。”“断崖式降级”是“菩萨心肠”和“霹雳手段”的最佳结合,最能体现党的纪律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对每一位犯错误的党员都是能挽救尽量挽救。


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高级领导需要较长时间的组织培养和自身努力,极为不易,现在突然从高级领导干部降为处级科级,就像“一瞬间”从山巅跌落到谷底,其政治生命基本画上终止符,对其个人的震慑不亚于“双开”与“判刑”。


“断崖式降级”对官员的“面子”“损害”也是很深的,当然这是其违纪违法必须付出的代价。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身边人的案例往往更加令人警醒,更能起到“查处一人、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教育作用。针对确实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断崖式降级”为其保留了能继续发挥才干的平台,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最佳体现。


二、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关系


党纪轻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两种,党纪重处分有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政务轻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四种,政务重处分有撤职、开除两种。


实务中,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原则上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如果给予政务轻处分的,视情形决定是否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如果给予重处分,则应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双处分,并要求互相匹配。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党员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政务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虽未对此规定予以重新强调,但这已成为纪检监察实务的基本规则。因此,给予断崖式降级——撤职处分的,必须给予匹配党纪重处分。


三、降职、降级、撤职的区别


执纪实践中,对“降职、降级、撤职”往往容易混淆,分不清使用情形,相应的后果也难以辨清。现将三者辨析如下。


(一)定义


1.降职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2.降级、撤职都是政务处分的种类,前者是轻处分,后者是重处分。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级别,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降低了级别工资,而与职务(职级)层次无关。撤职处分,撤销的是公务员的现任职务,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职级)层次另行确定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如果降低多个职务(职级)层次,就是所谓的“断崖式降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公务员的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二十七级,每个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个级别又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二)后果


作出“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处理的,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因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很难查询完整,现综述如下。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同时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降级、撤职的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央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明确,“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因此“职级”也可降级、撤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规定,“公务员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三)执行


“降职、降级、撤职”因产生的后果各不相同,其执行的程序也不一样。


1.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务(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3]


2.公务员受降级处分[4]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3.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职级)工资按新任职务(职级)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级)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职级)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


明确新任职务(职级)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职级)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职级)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职级)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年限。



[1]根据相关规定,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务(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等7项组织措施。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4]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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