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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时间:2020-10-15 10:39:04  来源:淮阴区纪委监委  作者:干部室


为进一步深化打铁必须自身硬专项行动,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办、国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淮阴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淮阴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从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区纪检监察(巡察)干部(含区属企事业单位专职纪检委员)

二、报告内容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渠道了解知晓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报告。

1.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 遇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挺身而出,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3. 违反规定兼任书画摄影协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况;

4. 参加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滞留不归的情况;

5. 组织参加各种封建迷信、宗教活动情况;

6. 在社会交往中泄露、谈论工作秘密,或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

7. 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在公共场合或者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行为;

8. 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欠款或借(放)高利贷等行为;

9. 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的行为;

10. 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有生活作风问题的情况;

11. 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的情况;

12. 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应按照规定将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主动向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报告。

1.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即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1)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

2)本人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因私出席或参加大型庆典、酒会等活动情况;

4)本人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摄影、钓鱼、绘画等文体活动情况;

5)本人因公务活动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会员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6)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的情况;

7)本人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滋事、打架等不良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引发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情况;

8)本人违反交通法规或组织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9)本人发生的民事纠纷,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涉及民事纠纷的情况;

10)本人因发生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或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11)本人发生负面言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

12)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1)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9)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重大资产投资、收入情况,包括继承、买卖房产和房屋拆迁涉及数额较大的行为,购置价值较高的汽车,持有数额较大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和要求

1.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方式,报送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其中,区委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表见附件1,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报告表见附件2

2.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示约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处理,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3.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同时,按时报告本人并督促本部门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报告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情况。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应该报告未能按时如实报告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队伍建设主体责任。

4. 村纪检委员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执行。

5.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  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

      2.《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

附件1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doc

附件2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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